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在抵押期间内,抵押人有权转让其抵押财产,但需遵守当事人之间事先达成的约定。
若抵押财产发生转让行为,抵押权将不受任何影响。
然而,当抵押人决定转让抵押财产时,他必须及时告知抵押权人。
倘若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的转让可能会损害到自身的抵押权益,那么他有权要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偿还给自己或将其提存。
转让所得的价款超出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属于抵押人所有,而不足的部分则由债务人负责清偿。
此外,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约定了抵押期间禁止转让抵押财产或者转让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这种约定仅在他们之间生效,不能对抗善意的受让人。
无论抵押财产的受让人为何方,抵押权人都对该抵押财产拥有抵押权,并且在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成熟时,可以对抵押财产进行变价并优先受偿。
然而,如果抵押人在转让抵押财产时未能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尽管这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但如果因此导致抵押权人遭受损失,抵押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