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凡欲于我国内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之境外人士,需提交如下资料:
1.持有所属国家签发并仍处于有效期之内的有效护照或其它批准用于出入境的国际通行证件;
2.提供由所属国家公证部门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机构所开具的、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的、明确表明其未婚身份的证明文件,或者直接由所属国家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同样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