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未上市的公司来说,实施股权激励有助于有效地减轻公司所承受的薪酬负担。
因为绝大部分未上市公司都是中等规模甚至更小的企业,这类企业普遍存在着资金紧缺的困境。
通过采用股权激励的措施,企业有机会适度调低生产运营成本,并相应减少资金的流动流失。
同时,该方法还能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保留那些表现优秀且能力出众的核心人才。
对于原有的股东而言,实行股权激励有助于降低职业经理人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进而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适当分离。
在许多未上市公司中,常常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这使得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集中,以至于公司的三会制度等在很多时候都流于形式。
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公司的经营权将会逐步向职业经理人转移。
然而,由于股东和经理人的利益诉求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在他们之间存在着道德风险,需要借助激励和约束机制来引导和规范经理人的行为。
对于公司的员工来说,实行股权激励有助于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实现个人价值的最大化。
中小企业所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便是人才的频繁流动。
由于薪资待遇方面的差异,许多中小企业难以吸引和留住具备高素质的管理和研发人才。
实践经验表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之后,由于员工的长期价值能够通过股权激励得到充分体现,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将会大幅度提高;
同时,由于股权激励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也会随之增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