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种情况下,原告享有向法庭提出追加第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若原告在庭审期间觉察到有未参与诉讼程序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当事人被遗漏,则有权通过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案由,以期将该第三方纳入诉讼程序之中。
同理,若被告有意申请追加第三方当事人,且原告对此表示赞同,那么法庭亦可批准其申请。
然而,若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发现原告遗漏了应参与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当事人,同样有权向法庭提交申请案由,试图将该第三方纳入诉讼程序。
但如原告对此表示反对,则可视作其已经主动放弃对该第三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