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地税退税逾越规定期限达到三年的情况,其处理方式取决于发现该项多缴纳税款的主体究竟为何方神圣。
如果是由税务机关所发现的多缴纳税款,那么便无需受到任何时间方面的约束和限制,应于发现之际立刻将其全数退还至纳税人手中。
然而,若此问题是由纳税人自行发现的,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只允许在税款结算日期开始后的三年内进行退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