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情况下,倘若公婆立定遗嘱明确表示其财产将赠与给其儿媳,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该份遗嘱应当被尊重并按其内容执行,以确保儿媳能够顺利继承到相应的财产权益。
然而,若为法定继承方式,则儿媳并不具备继承公公婆婆财产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公公婆婆的法定继承人排序中,首要考虑的对象包括其合法的配偶、成年子女以及年长的父母等直系亲属,而儿媳并不包含在内。
但是,若是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她仍拥有继承权,且可被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公公婆婆的遗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