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由交通肇事诱发的犯罪行为并不符合累犯的定义,原因在于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倾向主要源自于过失,这一广泛意义上的过失涵盖了疏忽大意以及过于自信两种情形。
然而,累犯的认定则必须基于前后两次罪犯均为故意犯罪这一前提条件。
因此,从交通肇事罪的角度来看,其无法构成累犯。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累犯。
累犯是指那些曾经遭受过一定程度的刑事处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获得赦免之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再次触犯被判处同样刑罚的罪犯。
其次,我们来探讨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一般累犯的成立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前后两罪皆须为故意犯罪;
第二,行为人在实施前罪及后罪时,年龄均应达到18岁;
第三,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后罪也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第四,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获得赦免之后的五年内。
最后,我们再来了解一下特殊累犯的成立条件。
特殊累犯的成立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前后两罪皆须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第二,行为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获得赦免之后再次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