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罪所侵害的,乃是一个双重且繁复的客体。
它不仅损害了公帑财富的所有权,也破坏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与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营及其职位的廉洁性,然而,更关键的,是对职务廉洁性的严重侵犯。
在此,假设在国有公司或企业之中,有身兼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个体,肆无忌惮地侵略侵吞本公司、企业之财物,无疑是对公共财物所有权的直接挑衅。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