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危及交通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中,法院通常会依法判处被告人一个月至六个月的拘役,并且附带罚金作为额外惩罚,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首先,针对主刑部分,法庭将根据案情程度,原则上判处最长达六个月的拘役;
其次,对于附加刑部分,罚金金额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一般情况下为2000元;
第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人还需接受行政处罚,即吊销其驾照,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领取驾照,若涉及驾驶营运机动车辆的,则需十年内禁止申领驾照,且终身不得再驾驶营运车辆;
最后,若被告人在危险驾驶过程中同时触犯了其他罪名,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例如,若因逃逸导致他人死亡的,则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