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前车依照规定认真驾驶的前提条件之下,倘若因后方车辆车速过高或驾驶员注意力分散等因素,导致其汽车超越前车并最终引发追尾碰撞事故的,则应由后方车辆承担全部责任。
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若前方车辆突然改变行车路线从而导致后方车辆无法及时避让而发生追尾事故的,则应由前方车辆承担全部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到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归属。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