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厂家或商家,我们将首先责令其进行整改,若情节较为严重者则需命令其停止生产及销售活动,同时还需对其违法生产和销售的商品价值总额以30%的比例进行处罚;
若商家在上述过程中获得了不法收益,则应予以没收并进行相应处理。
此外,对于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必须具备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
这些标签和说明书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及我国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也需要满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在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明确标示出食品的原产国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