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并不完全符合。
危险驾驶罪属于有意为之的犯罪行为,因此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这也使其成为行为犯,仅需存在相应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行为。
而交通肇事罪则属于疏忽大意的犯罪行为,系结果犯,须在发生了一定的危害后果后才能构成犯罪。
具体而言:
1.主观层面来看,危险驾驶罪的罪犯在主观上具备持有期望或者放任的意图。
2.行为因素上,危险驾驶罪明显呈现出行为犯的特质,只要实施了具有危险性质的驾驶行为便应遭受惩罚,即这部份犯罪行为属于行为犯之范畴。
3.致害结果来看,危险驾驶罪乃是情节犯,只需存在醉酒驾车或者追逐竞驶等恶劣行为并达到一定程度,而无需产生实际的致害后果,此即情节犯的特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