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要之务在于清晰认识到电动车辆在盗窃犯罪行为中所涉及的财产类型,即属刑法中的“公私财物”范畴。
从盗窃公私财物性质上划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三种规格;
且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对于多频次盗窃、入室盗窃、携持武器实施盗窃和扒窃等情形,也构成了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当个人实施的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时,便已符合“数额较大”的判定标准,换言之,这一客观标准即为盗窃罪的最低立案门槛。
然因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各省级、自治区及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兼顾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制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需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通过。
因此,在处理盗窃电动车辆案件时,必须对涉案车辆进行评估后方可确定其价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