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行政复议机关在履行举证职责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以佐证其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并应当包含可证明自身复议行为正当性的关键材料及支撑复议决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而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作为被诉方的行政复议机关所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与负责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需提交的证据基本上是类似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