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债务纠纷过程中,采取非法手段扣留他人财物无疑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未经授权擅自扣押他人财产以追讨债务,不仅严重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而且由于行为人采取了非法扣押这一不当手段,更是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妥善解决债务纠纷,我们必须坚持使用合法且公正的途径:
首先,协商方式是一个可行的选择。
若他人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债权人可尝试与债务人进行协商,商定分期还款等方案。
尽管此方法较为便捷,但却缺乏强制执行力的有力保障。
其次,诉讼方式也是一种有效的途径。
当双方无法就债务问题达成共识,债权人寻求还款未果之时,便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户籍簿、诉状以及借据等相关证据材料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旦法院判定被告应归还欠款,然而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被告人仍旧未能还款,那么债权人即可在判决履行期限结束之日起两年内在做出判决的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这种方式具有强大的执行力作为保障,但需要耗费较多时间。
最后,支付令也是一种值得考虑的方式。
债权人亦可直接向法院提交支付令申请,以此来追回所拖欠的款项。
虽然这种方式所需成本相对较低,但其效力可能会随着时间推移而逐渐减弱,最终可能需要转向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