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被诉方(即被告)享有十五天的举证期限,该期限从其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开始计算。
然而,若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其他正当理由而无法按期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如获法院批准,则可予以延期提供。
在此指引之下,被告必须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向法庭报送其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同时还需提交答辩状。
倘若被告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并且得到了法院的许可,那么在其正当事由得以解决之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被告仍须向法庭提供所需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