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特定情况下,犯罪分子逃离警方控制并导致其失职是必须要接受法律责任的。
若符合以下所列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那么犯罪分子便有可能面临刑事指控:
1.犯罪分子的逃跑行为导致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离了警方控制的;
2.曾三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成功逃脱,或一次性让多达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成功逃脱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在逃脱之后,对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者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对社会产生了严重危害的;
4.其他任何导致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成功逃脱,并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
只要符合上述任一情况,行为人都将被视为应当受到刑事指控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