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逃的方式没有限制,如乘监管人员疏忽而逃离关押场所,乘外出劳动逃离关押场所,对监管人员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而逃离关押场所,打破门窗、破坏围墙或毁损械具后逃离关押场所,等等。受到监狱(包括劳改农场等监管机构)奖励,节假期间获准回家的罪犯,故意不在规定时间返回监狱,采取逃往外地等方式逃避入狱的,也应以脱逃罪论处。
行为人逃出了羁押、改造场所,摆脱了看管人员的控制,已经逃离羁押或改造场所的范围,摆脱了看守人员监视控制的,构成脱逃既遂,应当立案。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哪些人可以构成脱逃罪
脱逃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包括押解途中)的罪犯(已决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
(1)虽然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但未被关押的人(如被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行为人在被群众扭送的过程中逃走的,也不成立本罪。
(3)只要司法机关在关押的当时符合法定的程序与实体条件,就应认为是“依法关押”,此时,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就可以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但是,在行为人原本无罪,完全由于司法机关的错误导致其被关押的情况下,行为人脱逃的,应认为缺乏期待可能性(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不成立脱逃罪。
脱逃罪是行为犯。行为人摆脱了监管机关与监管人员的实际支配(控制)时,就是本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仍处于关押场所内,则不可能摆脱监管机关与监管人员的实际支配,即使逃出了关押场所的也不一定必然都摆脱了监管机关与监管人员的实际支配。基于这一点,行为人逃出关押场所后,只要明显处于被监管人员追捕的过程中,就应认定为脱逃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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