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洗钱罪的主体方面,对于自然人来说,他必须属于普通范畴,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资格的个人均可能构成本罪的实施者。
然而,在经过修正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单位也被明确规定可以成为洗钱罪的行为主体。
实际上,在对洗钱罪进行司法审判时,有一种情况较为常见,即本罪的主体往往与共同犯罪紧密相连,构成共同犯罪的一部分。
2、更进一步地细化,可以将其分为以下三个类别:
首先,第一类情况是指,非金融机构的雇员以及金融机构的职员共同参与到犯罪活动之中;
其次,第二类情况则是指,普通公民与金融机构共同构成犯罪的主体;
最后,第三类情况是指,两个或多个单位之间相互勾结,形成犯罪的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