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律体系下,交通肇事逃逸造成人死亡的行为,即便已经与被害人家属签订了谅解书,也不能免除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一百三十三条现行有效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现行有效明确指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裁判文书中也有相关案例支持上述观点。如【(2016)吉0402刑初219号】一案中,被告人因交通肇事后逃逸,虽然后来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但仍被判处有期徒刑,因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这说明即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也不足以免除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从轻处罚因素考虑。
经验文章1也强调,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严重违法行为,即使签署谅解书,仍须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造成人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