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录音作为一种证据形式是被认可和允许的。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若录音资料的获取方式涉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那么这些资料将无法作为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反之,如果这些录音录像资料并未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同时也没有违反任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它们便有可能成为确定案件结果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