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就自首情节而言,需要对自首者的动机因素、自首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实施方式方法、所涉罪责轻重、是否能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及其悔罪表现等等各方面因素进行全面综合地考虑和评估。
在这些因素中,倘若自首者具有诚恳的悔过态度并且积极主动地投案自首,根据其实际情况,我们可以在基准刑罚标准上适当减轻至少40%的刑罚量度;
而如果犯罪性质轻微,则甚至可以将基准刑罚标准降低至40%以上,并且根据具体情形依法予以免除刑事处罚。
然而,若有人恶意利用自首行为来逃避法律制裁,那么这种情况是不能被视为从宽处理的理由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四项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