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与文件:
首先,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件及不超过二英寸且女方与男方都必须是正面免冠(近照应为全身半身)的单人照片共四张到当地民政部门进行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必须亲自出席离婚典礼,如若结婚证书遗失,则必须由原负责办理结婚登记事宜的机构提供相关档案查阅证明;
其次,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协商一致的共识,离婚协议应分为副本共三份,此协议应该包含双方都愿意自愿离婚的意志表达以及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配以及债务处理等具体事务的协商一致意见;
再次,若申请人属于现役军人范畴,则需出示军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以及部队团级别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状况说明。
若经过部队调解后双方均同意离婚,还需附上调解证明;
最后,需要提交离婚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回执单、离婚登记声明书以及离婚登记申请书。
至于离婚登记的具体流程,可概括如下:
首先,离婚的男女双方需共同前往一方常驻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民政局或者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接着,双方当事人需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字或按指纹确认;
然后,双方当事人需在离婚协议上签字,该协议应分为副本共三份,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字或按指纹确认;
最后,婚姻登记机关将对离婚当事人所提交的证件、协议、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只有当所有条件都符合离婚登记要求时,才会予以正式登记。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