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仲裁案件开庭审理的法定时效应为四十五个工作日,若因案情较为复杂而必须延期的,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详细的流程大致如下所示:
首先,仲裁机构接收仲裁申请的有效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内。
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如果其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则应立即予以受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反之,如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同时详细解释不予受理的原因。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能做出决定的情况,申请人有权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仲裁申请书副本的送达期限同样为五个工作日内。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之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至被申请人手中。
再者,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十个工作日内。
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最后,答辩书副本的送达期限同样为五个工作日内。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答辩书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至申请人手中。
若被申请人未能按时提交答辩书,并不影响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
此外,从受理申请到仲裁裁决的整个过程,法定时效为四十五个工作日,但若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