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案如下所示:
首先,对现有资产进行整合整理,以唤醒其潜在价值并活化僵硬的财务资源;
其次,应将重点放在收回货币资金上,同时配合采用物资折抵作为辅助手段;
再次,为了保障债权的安全性,需要进行诉讼保全并且依法进行债务清理;
第四,采用全方位的拖欠款项清理策略;
最后,将债权管理和运营部分加以区分,以便于提高工作效率。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
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