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经验,对于涉及网络赌博犯罪行为的办理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原则以及具体操作方式方面,特此提出以下处理指导性意见:
首先,针对网络上开设赌场的行为,其罪责判定与量刑准则如下:
当网络用户利用互联网平台、移动通信设备等进行赌博活动时,若其中含有传递赌博视频信息、赌博数据交易,且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者,均被视为"开设赌场"的行为:
第一,构建赌博网站且进一步接收筹码投注;
第二,创建赌博网站并将其提供给他人以进行有组织的赌博活动;
第三,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人,并接受投注;
第四,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配。
对于上述行为,如果同时具备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则应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一,抽头渔利金额累计达到人民币3万元以上;
第二,赌资总额累计达到人民币30万元以上;
第三,参赌人员总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
第四,创建赌博网站之后,通过提供给他人进行组织赌博活动,违法所得金额超过人民币3万元;
第五,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配,违法所得金额超过人民币3万元;
第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人,并由下级代理人接受投注;
第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活动;
第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