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持续追查和收回非法所得被确认为法定强制执行事项之一。
在处理违法所得执行过程中所采用的刑事裁定书,优先参照并依循刑事法律的规定,对于那些被登记于第三人名义之下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亦即收益),可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对于超过部分,则需依法上交至国家财政。
此外,若在中止或终结执行之后,被害人无法再行提起民事诉讼,但在具备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仍有权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因此,对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人民法院只能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
判令“追缴或者退赔”并予以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