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在庭审过程中,行贿者宣称其以现金形式实施行贿行为,然而受贿者却坚定地予以否认。
在此情况下,需要依靠其他的相关证据以对是否存在受贿行为进行判断。
这些证据可能包括行贿所涉及的具体物品、财产状况、行贿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等方面。
同时,也需关注受贿者是否具备反驳或否定上述指控的证据。
若经查实,确实无法找到任何确凿的证据支持行贿指控,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判定被告方无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