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之收益以及从这些收益中所产生之孳息;
(二)用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工具及装置;
(三)非法持有或藏匿的淫秽物品、毒品等各类违禁品;
(四)其他能够直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已经发生,或者能够进一步反映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程度的物品以及相关文件资料。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
(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
(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实行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