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儿童在校内无心伤害同伴这一事件,我们需要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首先,依据与受害者的伤势状况进行合理协商,以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其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所导致的他人损害,其监护人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然而,由于该儿童并非有意为之,因此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分析如下:
(1)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履行民事义务,则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但若另有特殊规定,则须按照规定执行;
(2)若因正当防卫而对他人造成损害,则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但若防卫行为超出必要限度,导致不应有的损害后果,则防卫人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若因紧急避险而对他人造成损害,则应由引发险情的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
若危险系由自然原因引起,紧急避险人可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可给予适当补偿。
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导致不应有的损害后果,则紧急避险人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三,若有充分证据表明对方存在过错,则可减轻侵权责任。
最后,若校方未能完全履行管理职责,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若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可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