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归属乃由国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划定,具体评判标准系根据当事人在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而定。
(一)若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直接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则该方当事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若因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失共同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则需依据各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所产生的影响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乃至次要责任;
(三)若各方当事人均未有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过失,且该事故实属交通意外事件,则各方当事人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但如有一方当事人蓄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则另一方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