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父母赠与给子女的房产并不一定被视作夫妻的共同财产。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仅当婚后有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其子女购置的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时,方可视为这是对其自身子女单方面的赠与行为,此时该不动产才能被认定为夫妻中的某一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若父母的赠与行为是针对夫妻双方的,则该房产将被视为共同财产;
但若赠与合同中有明确规定该房产归某一方所有,并已完成产权登记手续,那么该房产便可被视为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
在涉及到离婚事宜时,该房产将无法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与另一方无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