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为实现抵押权所需支付之相关费用;
(二)主债权所产生之利息;
(三)主债权本身;
(四)在同一债权存在两位或以上抵押人的情况下,若债权人选择放弃债务人所提供的抵押担保,则其余抵押人均可依据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适当减轻或免除其应承担的担保责任;
(五)同样在上述情形中,若同一债权存在两位或以上抵押人,而当事人对于他们各自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顺序并未作出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清时,抵押权人有权针对其中任何一项或多项财产行使抵押权;
(六)当抵押人履行了担保责任之后,他既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亦可要求其他抵押人共同分担其应当承担的那部分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