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实施盗窃罪行的犯罪主体,倘若他们能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这无疑能够被认定为是一种悔过形式,并据此以降低或减轻其法律责任为原则进行量刑处理。
而实际的惩处调整率则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如自首行为的准确时间点、其所采取的自首方式、犯罪的严重性及其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分子在案件侦破过程中的悔罪态度等等。
通常而言,一个愿意诚心悔过并选择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基准刑罚基础上获得一定程度的减让,通常为20%至50%之间。
若犯罪情节轻微,甚至可能实现完全无罪释放。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