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赌博犯罪行为,其规定的立案标准包括六点:
1.组织三名以上的人士进行赌博活动,且在其中累计所赚取的抽头利益数额达到了五千元以上;
2.组织相同数量的人员参与赌博,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
3.组织过三名以上的人员参加赌博,而参赌的人数累计超过了二十人以上;
4.组织十名以上的中国公民前往境外参与赌博活动,同时还从之中收取回扣及介绍费用等;
5.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将赌博行为当作是终身职业来从事的人群。
对于赌博罪行的定罪量刑标准则包含三点:
1.如果仅出现情节较为轻微的情况,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惩罚,同时还要被处以罚金;
2.只要构成赌博罪,就必须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而且是以聚众赌博或者把赌博作为终身职业来从事的,那么拘役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管制的最长期限为两年;
3.如果仅仅是以营利为目的,但并未涉及到聚众赌博或者把赌博作为终身职业来从事的情况,那么就不会构成赌博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