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没有明确认知的前提之下,并不构成任何犯罪行为。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犯助攻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该罪名的确立需要犯罪嫌疑人事先明确知晓自己所协助的对象正在进行违法活动,并且在此基础上提供援助,才能被定义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帮信罪。
帮信罪的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行的主观方面明确要求“明知”,也就是说,提供援助的人必须清楚地了解到他所协助的人正在从事犯罪活动。
因此,在无意识或不知情的情况下,是无法构成帮信罪的。
其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确指出,如果有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却依然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便利服务,且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并可能被处以罚金。
对于单位犯前述罪行的,将对单位判处相应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若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了其他犯罪的,则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