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举无疑表现出了对他人姓名权的严重侵犯。
在使用他人姓名时,务必征得姓名权所有者的明确同意,并提供书面形式的授权书或同意书以证明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若无以上合法手续,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或民事行为,都将被视为非法行为,进而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