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拾物不还"这一行为,既有可能触犯盗窃罪,也存在着构成侵占罪的可能性。
(1)当遗失物在非特定的公众场所或者自己家中被拾到,比如某个人在公共街道捡到了别人遗忘的钱包,倘若该遗失物品价值巨大,并且在失主寻找或者被他人察觉之后仍未归还,那么这种情况下拾得者对他人财产的持有行为实际上可以视为无因管理,他承担了保管义务。
然而,如果拾得者在主观上怀有非法占有遗失物的意图,那么就应该按照侵占罪进行惩处。
(2)如果遗失物是在特定的地点被拾到,例如在办公室等地,而且拾得者明确知道该物品的主人是谁,那么在失主询问或者发现后仍然拒绝归还时,就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此情况下,"拾物不还"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因此应判定为盗窃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