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国内地的刑法框架中,对触犯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这一条文的行为,通常会施加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以及罚金的惩处。
然而,在四川省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量刑标准有着更为具体和细化的规定。
具体而言,这些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涉及到的支付结算金额必须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其次,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的资金支持也需要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三,违法所得必须超过一万元人民币;
第四,如果为三个及以上的对象提供了帮助,那么也将被视为情节严重;
第五,如果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再次参与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那么同样会被视为情节严重;
第六,如果被帮助的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那么也将被视为情节严重;
最后,如果存在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超过五张(个)的情况,或者是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超过二十张的情况,都将被视为情节严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