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人民法院对债务人仅有的一套居所是否有权实施强制执行这一问题,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制定的相关法规与规定,对于被判定为必须用于家人生活所需的居住用房,法院有权实施财产保全措施。
然而,在法院采取此类保全之后,该房屋并不能够进行出售或者以物抵债。
但是需明确指出,若该房产遭到法院查封,那么原则上来说,该期间内任何人不得再对此处予以使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五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