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涉及到帮助信息罪的刑事案,若对受害人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则需向其进行相应的赔偿。
首先,若因被告方的犯罪行为使受害人遭受了财物上的实质性损失,那么,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他们便享有提起相关民事诉讼以寻求赔偿的权利。
如果受害人不幸身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与近亲属同样具有提出此类诉讼的资格。
其次,若损失是由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所承受的,那么,在人民检察院发起公诉的同时,亦可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最后,当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方的财产。
此外,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人民检察院均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被告是否愿意主动担负赔偿责任,只要在公诉案件中被判定为需要赔偿,司法机关都有多种手段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
因此,受害人无需过分担忧无法获得赔偿的问题。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