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羁押期间,若为刑事拘留性质,仅能由律师进行探视;
若是行政拘留,则家属亦可进行探望。
当申请探视被拘留者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拘留所中的公安民警将对出示的相关证件及凭据进行严格审查,并依据此完成会见被拘留者的登记表填写工作。
在会见之前,务必检查个人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完备,对于案件的关键问题的提问应全面且能够引导被拘留者提供相应证据。
同时,还需关注被拘留者的心理状态是否适宜进行探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
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
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
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