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考虑给予罪犯免于处罚的判决。
在此类案件中,如果罪犯能够在案发之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如实地交代自己所犯下的罪行,便可视作自首行为。
同时,如果罪犯在接下来的过程中有真挚的认错态度,积极地通过向受害者表达歉意,以及赔偿相关损失等方式来获取受害者的谅解,并且能够与受害者之间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话,那么相信这样的情况会对罪犯的量刑产生积极影响。
基于以上因素,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情节,犯罪所带来的后果以及其在认罪悔过方面的表现,法院可以酌情给予罪犯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甚至有可能做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决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