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职务侵占罪这一犯罪案件中,其犯罪主体涵盖了公司、企业乃至其他机构的各个层面人员,特别地,主要包括三类具备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首先,即为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董事会成员与监事会成员,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人员必须排除国家公务人员身份的存在,因为他们是公司运营中的实际决策者,拥有一定的权力和职责,因此完全符合本罪的构成要素。
其次,这类人员还应包含了上述公司中除去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外的经理、各部门主管及普通员工,此外还有工人阶层。
同样地,这些人也必须排除国家公务人员身份的存在,他们或许有着特定的职权,又或是由于从事某项特定的工作,从而能够借助自身的职权或工作便利来侵占公司的财产,进而成为本罪的主体。
最后,我们要提到的是,除了上述公司以外的企业或其他机构的人员,这其中包括了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的员工,以及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备国家公务人员身份的全体员工。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