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遇现行罪犯或涉及重大犯罪疑虑的人员,且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公安机关有权对其采取先行拘留措施:
首先,其行为处于预备犯罪阶段、正在实施犯罪或是犯罪发生之后立刻被察觉的过程中;
其次,被害者或现场目击者以明确的指证指出其涉罪行径;
第三,在其近旁或居住场所发现了指向其犯罪的确凿证据;
第四,犯罪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逸状态中的行为;
第五,具备毁灭、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第六,未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确定的情况;
最后,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