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进行会见时应格外谨慎,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首先,必须严守保密原则,不得将案件卷宗资料以及其他依法不应当披露的相关信息透露给他人;
其次,在会见过程中,不得邀请或带领除律师以外的人员参与,尤其注意,绝不允许家属陪同出席会见。
再次,为了保障监管场所的秩序,严禁向当事人传达各类受管制的信息和物品。
同时,也需避免提供涉及检举揭露犯罪的立功线索等案情线索方面的援助。
此外,更不可引导、协助当事人通过自己的手机与外部世界进行通话联系。
再者,严禁以任何形式与当事人合谋串供、销毁、篡改、转移证据。
在交流方式上,应保持谨慎,切勿教导当事人如何回答问题。
同时,严禁通过各种途径疏通关系或者对案件结果做出承诺。
在听取当事人陈述时,应保持耐心,但在预测案件发展趋势时务必审慎对待。
最后,在会见过程中,不宜直接询问当事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
总而言之,刑事辩护律师必须在法律框架内,既能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又能全力以赴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