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植于我国现行有效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学生在校外所遭遇的安全问题,若学校已经充分履行其应尽义务且行为并无明显不当,则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罚。
然而,由于以下各种具体情况的存在,导致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即便学校已经依法履行其职责且行为并无过错,仍然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大规模自然灾害引发的;
2.来自校外的突发性、偶然性袭击所产生的影响导致的;
3.有关学生具备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特征,然而学校对此不知情,甚至难以察觉的情况;
4.学生自行选择自杀或自残的行为;
5.在剧烈的竞技比赛或者充满风险的活动中产生的意外伤害;
6.由于其他因素引起的非预见性事件造成的伤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