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机动车行驶速率超过法定上限的50%时,即视为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罪行。
然而,构成此种犯罪并非仅凭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速度超越法律规定的上限即可,还需满足以高于法定最高速度50%的速度进行非法的追逐竞赛行驶这一条件。
对于危险驾驶罪行情节严重者,将予以严惩。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存在严重的超员、超载或超速驾驶行为,无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机动车牌照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
2、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等高风险路段上驾驶机动车;
3、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4、驾驶载客运营机动车的;
5、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每100毫升200毫克以上的;
7、曾经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