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果在购物过程中不幸购得假冒伪劣产品,导致了消费者权益受到了损害,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那么消费者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解决问题:
首先是积极与经营者进行沟通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其次,消费者也可选择向消费者协会或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提出申请,请求他们从中进行调解;
第三种方法则是向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寻求他们的帮助和支持;
此外,消费者还可以依据与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最后,若以上所有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消费者还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消费者发现所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有权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作为补偿,若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人民币,则应按照实际情况计算为五百元人民币。
另外,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此类事件有特殊规定,则应遵循其规定。
对于那些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经营者,除了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之外,若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所规定,则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若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可单独或合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若无违法所得,则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者,将被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