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触犯集资诈骗罪行者若于服刑期间,能够积极听从监规训诫、配合教育改造工作,并且展现出真实诚恳的悔过之意,或是有立功的行为或表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酌情予以减刑处理。
若是此类犯罪者被判处有期徒刑,那么经过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必须保证不少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而对于被判为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减刑之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得低于十三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